通常熱量計有兩種,恒溫式和熱式,它們的量熱系統被包圍在充滿水的雙層夾套(外筒)中,它們的差別只在于外筒的控溫方式不同,其余部分無明顯區別。
無水熱量計的內筒、攪拌器和水被一個金屬塊代替。氧彈為雙層金屬構成,其中嵌有溫度傳感器,氧彈本身組成了量熱系統。
自動氧彈熱量計原則上應按照本標準第7章和第8章中的原理和規定設計和構造,并按第9章的規定計算分析試樣的彈筒發熱量和恒容高位發熱量。發熱量的結果應以焦耳每克(J/g)或兆焦每千克(MJ/kg)單位報出。
自動氧彈熱量計在每次試驗中應以打印或其他方式記錄并給出詳細的信息,如觀測溫升,冷卻校正值(恒溫式)、熱容量、樣品質量和樣品編號、點火熱和其他附加熱等;以使操作人員可以對由此進行的計算進行人工驗證,所用的計算公式應在儀器操作說明書給出。計算中用到的附加熱應清楚地確定,所用的點火熱,副反應熱的校正應該明確說明。
本標準也允許使用其他非經典原理的氧彈熱量計,只要它們的標定條件,標定試驗和發熱量測定時條件的相似性,試樣質量與氧彈的容積之比、充氧壓力、氧彈中加水量、以及測定的精密度和準確度等都合本標準的基本要求。
熱量計的精密度和準確度要求為,測試精密度:5次苯甲酸重復測定結果的相對標準差不大于0.20%;準確度:標準煤樣測試結果與標準值之差都在不確定度范圍內;或者用苯甲酸作為樣品進行5次發熱量測定,其平均值與標準熱值之差不過50J/g.計算中除燃燒不的結果外,的測試結果不應隨意舍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