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瓶和瓶頭閥
(1)空氣瓶避免碰撞、劃傷和敲擊,應避免高溫烘烤和高寒冷凍及陽光下暴曬,油漆脫落及時修補,瓶壁生銹。
(2)空氣瓶要按氣瓶上規定的標記日期使用,定期進行檢驗,每三年進行水壓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空氣瓶內的空氣不能用盡,應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4)瓶頭閥拆下維修后重新裝上空氣瓶時,要經過28Mpa~30Mpa的氣密性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減壓器
減壓器在使用過程中不要隨意拆卸。當閥漏氣時,應對減壓器的膛室壓力和閥進行重新檢驗。
2.3 罩
空氣呼吸器不使用時,罩應放置在包裝箱內,存放時不能處于受壓狀態。應存放在清潔、干燥的倉庫內,不能受到陽光暴曬和有毒氣體及灰塵的侵蝕。
2.4 供給閥
一般情況下嚴禁拆卸供給閥。出現故障維修時,按原樣裝好,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注意事項
(1)空氣呼吸器及其部件應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膠件老化。
(2)空氣呼吸器嚴禁接觸油脂。
(3)應建立空氣呼吸器的保管、維護和使用制度。
(4)空氣瓶不能充裝氧氣,以免發生。
(5)每月應對空氣呼吸器進行的檢查。
(6)空氣呼吸器不宜作潛水呼吸器使用。
(7)壓力表應每年進行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