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設備管理的總體計劃或管理方式不正確,檢定/校準/驗證概念不清,出現溯源方式錯誤,將一些無需檢定/校準的試驗校準工具,如取芯機、脫模器等進行檢定/校準。
2、制定的檢定校準周期不正確,設備檢定/校準周期除按照檢定規程進行檢定/校準外,還應結合試驗室試驗使用情況確立合理的校準周期。
3、實驗室未能結合規范要求對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結果確認。
4、校準參數不全或檢定、校準參數未覆蓋所使用的范圍,如瀝青針入度試驗所用針未能校準或校準參數不全,針入度儀連桿和針安裝后的質量,馬歇爾穩定度儀只有穩定度的校準而無流值的;常見烘箱、高溫爐、低溫恒溫水浴、未能提供檢測溫度廠的多個點檢測數據。
5、儀器設備的校準中提供的修正值或修正銀子未使用。
6、期間核查設備名稱不明確,方法不正確。
7、檢定、校準依據錯誤。
8、用于校準的標準器具量程未覆蓋設備校準范圍或使用錯誤。
9、檢定、校準中未提供檢測參數,只有合格結論。
10、壓力機、機檢定量程未按使用需要分檔位檢定。
11、校準檢定的儀器設備編號與實際編號無法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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